全面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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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题: 全面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 时 间: 2020年10月12日上午
  • 地 点: 市住房局15楼会议室
  • 嘉 宾: 市住房局副局长陈江生、市住房局房屋交易租赁管理处副处长王云招、市住房局办公室副主任王夏儿
  • 内容摘要:住房局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10时举行全面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局副局长陈江生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全面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0年10月12日上午10时,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权威解读市住房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的《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简称《操作细则》)。
  2019年7月,我市通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竞争性评审,在22个一、二线城市中脱颖而出,入选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简称“试点工作”)示范城市,获得每年8亿元,3年24亿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操作细则》的出台,意味着这笔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资金申领、补贴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作均有规可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引导和调动作用将得以进一步发挥,以撬动社会资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市构建供给充裕、租期稳定、租金平稳、主体多元、服务规范、机制完善的可持续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承租者住有所居,租期、租金稳定的需求。
  截至目前,我市有机构化住房租赁机构45家,其中规模化租赁机构有13家。经初步审核,预计可纳入奖补项目43个,房源约3.2万套(间)。
  谁能申领?
  三类主体可申请
  新建项目持续运营期限需不低于10年
  此次出台的《操作细则》,明确了能申领此笔专项资金的主体为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行业的合法企业。具体来说可划分为三类主体,包括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务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包含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业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等。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负面清单要求,申领设有一些限制条件。其一,不允许补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其二,不允许补贴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此外,若是补贴的项目为新建项目,要求其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盘活、改建类项目租赁合同则要求租期不低于6个月。
  如何申领?
  可向市房屋事务中心提出申请
  未来将开通网上申请渠道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领审核将明确按照“零星受理、分级审核、分批发放”的原则,采取“受理、初审、复评、公示、审批、拨付”的程序办理。
  目前,由市住房局负责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管理,其中项目受理、初审工作具体由市房屋事务中心承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要求向市房屋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即可。
  市房屋事务中心在各区都设立了分中心,根据属地原则,由分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对接申报企业,并完成材料的初步审核和申报项目现场核验等工作。
  同时,厦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也正在升级,将新增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住房租赁企业备案、项目备案、房源备案、合同备案等系列功能,届时将同步开通网上申请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
  资金怎么管理?
  补贴资金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相关职能部门将实施监管监督
  如何确保企业申领补贴后把钱花在刀刃上,市住房局在《操作细则》中重点强调资金监管环节。《操作细则》要求,申领企业领取的补贴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申报主体还应通过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及签订承诺函的方式,进一步规范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此外,企业还应通过专题报告、查账、审计、验收等方式接受市住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监督。
  补贴标准为多少?
  四类补贴项目设不同补贴标准
  向台胞租赁住房另有奖励
  《操作细则》中对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申领补贴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盘活项目、运营项目等四类,根据项目类别不同,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在试点期间出租给台湾同胞(租期不低于6个月)并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合同备案的租赁住房,每套(间)将给予租赁企业不高于600元的奖励,且可与运营补贴同时申领。
  新建项目:给予建安成本补贴,其中多层建筑(1层-6层)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小高层建筑(7层-11层)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高层建筑(12层及以上)每平方米不高于1200元。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每平方米再增加300元的建安成本补贴。
  改建项目、盘活项目:按照每平方米不高于400元给予补贴,每次申请补贴的总建筑面积(含公摊)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
  运营项目:在达到100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含公摊)达到30000平方米的基础上,试点期间出租并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每新增1套(间)给予不高于600元的运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累计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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