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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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题: 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会
  • 时 间: 2021年11月9日下午
  • 地 点: 国土房产大楼15楼会议室
  • 嘉 宾: 市住房局房屋交易租赁管理处负责人王云招、市房屋事务中心副主任王勇、市住房局办公室副主任王夏儿
  • 内容摘要:
      市住房局于2021年11月9日下午15:30举办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局房屋交易租赁管理处负责人王云招介绍有关情况。
      
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租赁住房总量约71.2万套,192.6万间。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近日,市住房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全流程管理。
  《通知》将从2021年11月28日起施行。11月9日,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通知》
  《通知》关注民生痛点、难点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主体资质、发布规范、房源核验、过程管理等4个环节,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主体管理、 规范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加快住房租赁信息系统对接和完善监管机制
  一、抓主体资质认定
  这里所指的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主体,分为市场经营主体和信息平台发布主体两种类型。
  首先,是市场经营主体。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均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其中: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要向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并推送开业相关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在办理市场主体和基础信息登记后,才具备发布住房租赁信息资质。其次,是信息平台发布主体。主要指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网络交易、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具备供网信、公安、市场监管、住房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数据信息的条件,并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二、抓信息发布规范
  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内容,是做好租赁市场基础配套建设的前提。《通知》对发布的房源信息内容进行了规范。
  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包括:发布主体、房源核验码、使用用途、房源位置、朝向、户型、面积、图片、价格和装修情况等内容;同时,发布房源信息必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通知》还对房源信息发布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提出了要求。
  三、抓房源信息核验
  房源核验是指经营主体在发布租赁信息之前,通过接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校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需接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或“厦门房产之窗”,完成数据对接后,“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或“厦门房产之窗”将对发布主体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租赁系统将生成房源核验码;核验不能通过的,则无法生成核验码。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的机构发布信息予以从严审核。
  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
  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四、抓监管责任落实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协同联动机制,推进住房管理、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促进工作规范,形成监管合力。
  《通知》明确,将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法律处置、信用惩戒、媒体曝光等手段,严厉查处违法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
  比如:对违法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其发布权限1个月,累计违法发布房源信息3次的应取消其发布权限;
  涉嫌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
  此外,我们将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违法发布房源信息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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