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5-02-01-2022-002 | 主题分类 | 其他重要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文 号 | 厦房〔2022〕18号 |
生成日期 | 2022-03-31 | ||
标 题: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经市政府批准,就调整我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标准调整为:
(一)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
(二)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上减5层,且至少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
(三)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
二、上述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具体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依法办理。
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为完成基础工程到标高±0.000。
四、前述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须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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