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5-15-03-2019-001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文 号 厦房〔2019〕68号
生成日期 2019-07-03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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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房〔2019〕68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估价执业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凡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我局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估价业务均应依规委托,实行明码标价收费,签订估价委托合同。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应拒绝委托人或者其它组织、个人要求出具虚假估价报告及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估价业务。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当至少由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印章,对所出具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不得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含未盖机构公章或无估价师签字)的估价报告。
    四、房地产估价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持证上岗,对估价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各估价机构应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规范估价执业行为。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入信用管理档案。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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