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5-15-03-2021-062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10-21
标 题: 厦门市2021年“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申报指南
内容概述: 厦门市2021年“三高”企业骨干员工 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申报指南
厦门市2021年“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0-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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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1年“三高”企业骨干员工

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申报指南

 

一、 政策依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二、申请对象

本市无住房的“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家庭。

)本指南所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3.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4.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租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对于配售保障性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二)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本市无住房包括:1.未购买未拥有本市商品房;2.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工)应符合“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条件;

2.申请人(员工)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员工)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住房;

以上为基本申请条件,除《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号)规定“骨干员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外,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购房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3.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4.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含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回购)。

(三)已申请或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以折旧方式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四、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厦门市“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申报平台申报,网址:https://112.48.134.27:8863/

五、申报时间

20211025日至 1130

六、申报流程

(一)企业内部制定分配方案

“三高”企业取得房源指标后,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分配方案。方案内容可包括:本企业所取得的房源信息、分配规则、申请、审查等内容。

(二)员工向企业提交申请

由本企业员工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厦门市“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含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3.骨干员工的学历、学位证书(境内普通教育的提供证书,自考、成教、函授、夜大、网络教育以及国境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统一以国家教育部“学信网”的认证为准)或职称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骨干员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企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凭证;

5.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6.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无住房证明材料。

(三)企业初审核

1.企业根据厦府办〔2019〕69号文件要求对员工的户籍、年龄、薪金收入、在职年限、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等骨干员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员工符合骨干员工条件或视同骨干员工条件。本企业骨干员工(包括视同骨干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社医保缴交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中体现的企业,必须是同一家“三高”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并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

2.企业对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含视同骨干员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家庭在厦无住房。

要求:企业根据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数量确定骨干员工家庭申报数量(含视同骨干员工)。视同骨干员工家庭申报数和实际享受数均不得超过本企业切块指标数量的20%。

(四)企业间剩余房源调换

企业在满足本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选房需求后,如有剩余未分配房源,可通过“厦门市‘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申报平台”将剩余未分配房源用于与其他企业间调换。如有达成调换意向的企业可在厦门市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申报平台调换模块中操作确认。房源调换模块功能将在申报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即2021年11月24日结束。有调换意向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换确认,未完成调换确认、未完成选房的房源后续不得再进行调换,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企业应充分尊重并征询本企业意向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员工意愿,不得将有选房意向的房源作为调换房源。已确认调换的房源,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或撤回。

(五)企业上报信息

企业将确认的骨干员工家庭名单(含视同骨干员工家庭)及房源分配结果通过“厦门市“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申报平台”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1.填报内容包括:

(1)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年度收入薪金、联系电话及送达地址,属于骨干员工或视同骨干员工;

(2)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3)“三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经办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

(4)房源分配结果。

2.上传材料包括:

(1)员工申请材料;

(2)企业承诺书。

要求:企业应将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扫描并上传,非原件材料还须企业核对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注意事项

1.骨干员工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单身员工可单独申请;

2.每个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3.本批次员工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计算月份统一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本批次收入计算基数: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5万元;

4.员工的工资及薪金收入为本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数额(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中的收入额为准),非本企业申报的收入数额不应计入本次核查的收入;

5.属于境内普通教育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属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网络教育以及境外的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统一以国家教育部“学信网”的认证为准;

6.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以在本企业缴交社保清单为凭证,起算时间统一从2021年10月往前计算。如本科学历的骨干员工应提供2021年10月起,前12个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在本企业缴交的社保清单。因新冠肺炎疫情申请缓缴社保的在岗员工,缓缴期间由企业提供相应缓缴月份的证明可给予认定。

7.“三高”企业按规定行使自主分配权,应注意严格审核把关,把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分配给真正刚需且符合申请条件的骨干员工申请家庭。

对不按规定、弄虚作假、违规分配、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将被纳入不诚信名单,并视违规情况对该企业配租配售住房资格进行限制,乃至取消资格;对不按规定填报信息或提交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隐报的骨干员工申请家庭,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直至收回房屋,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咨询电话及公开网站

政策咨询电话:968383

申报系统操作咨询:5116871

申报系统网址:https://112.48.134.27:8863/

公开网站: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http://zfj.xm.gov.cn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10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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