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5-15-03-2022-014 主题分类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文 号 厦房〔2022〕信函13号
生成日期 2022-06-18
标 题: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201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内容概述: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201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201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06-2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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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房〔2022〕信函13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222011号

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民盟厦门市委:

您们好!感谢对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关心。您们提出的《关于增加廉租公寓供应 保障中低收入租户生存空间的建议》(第20222011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提案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认真研究,并与界别活动小组联系人积极沟通,了解提案背景和意图,认真研究回复意见。 您门在《关于增加廉租公寓供应 保障中低收入租户生存空间的建议》中提出“(一)新增廉租公寓供应的渠道。1.新建廉租公寓。城中村改造需同步规划建设廉租公寓,建议与安置房同步建设。廉租公寓建设由市或区政府统筹安排,资规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地点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捷的地方。建设主体上优先考虑由市属国企与具备社区发展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2.盘活存量资源。建议各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对符合改造为公寓的厂房、商业用房等存量房源,积极引导该产权单位采取“托管”或“合资”等方式,引入长租公寓专业经营主体进行全过程运营管理,努力构建一批低成本的廉租公寓。(二)扩大廉租公寓的保障人群。《厦门市住房发展规划(2020-2035年)》明确:适度放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允许在厦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人口自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因此建议廉租公寓受惠人群设定为在厦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一定年限的中低收入非户籍人口,且应以家庭为单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个人或家庭申请。(三)加强廉租公寓建设及运营管控。1.注重规划及建设标准。廉租公寓建设标准影响投资额度的高低及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因此从节约社会资源以及市场投资回报的角度考虑,建议廉租公寓建设遵循“重规划、重质量、简功能、简装修”的原则。在建设地点、户型结构设计上应适度超前;功能设计上以满足单身或已婚未育的非厦门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基本需求为主;装修设计以经济环保,方便维修替换为主。每套(间)建筑面积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少量为60平方米。2.强化运营管控。建立统一的廉租公寓数据库,构建廉租公寓承租户信用体系。新建改建廉租公寓的,应从项目立项、开发建设、租赁行为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廉租公寓承租人必须保证用以自住,否则根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及计入不良信用。(四)建立合理的廉租公寓租金制度。“现阶段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对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租金补助为40%。建议廉租公寓租金标准以同期同地段市级公租房市场评估价优惠40%后的租金价格确定”。与我市现行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思路不谋而合,是我市对标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实际,着眼职住平衡和保障新市民、城市基础服务人群等对象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

二、措施与成效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住房保障问题,着眼构建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近年来,以公共租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实施和住房租赁试点等工作为抓手,持续加大租赁住房供给,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持续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

我市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重中之重,全力推动住房保障再上新台阶。特别是国家关于发展保障性住房政策明确以来,厦门市闻令而动,加快建立健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3+N”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去年7月20日,发布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为我市全面落实国办《意见》要求提供总纲。还陆续出台了《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门市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渠道。

(二)多渠道加大房源筹集力度

厦门市积极盘活存量、提升增量,多渠道拓宽房源供应。

一是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产业园区、外来人口集聚区周边,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存量非居住类房屋改建。我市将存量非住宅类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增加房源供给的重要途径,允许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申请改建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完成改建工程后,可凭项目认定书落实民用水电和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在改建审批环节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实现住房、资源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联批联审、限时办结,提升项目落地效率。

三是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鼓励和引导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渠道,进一步解决企业内部职工、新市民、青年人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我市出台文件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规模、户型、安全、租赁对象和租金提出要求。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

是闲置住宅项目房源盘活。打通房源盘活通道,将企事业单位直管公房、闲置安置房、SOHO办公用房等房源,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是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工业企业实际困难。将产业园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比例增加到30%,并明确增加部分专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园区企业租赁住房需求。

六是市政公建项目综合配建。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原则,在公交首末站、清洁楼、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公建综合项目开发时,根据需求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既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又最大限度满足了基本公共服务人群的租住需求。

七是国有土地出让建设。优化土地出让机制,将租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定为办公基准地价的1.25倍,租赁住房基准地价平均下调43%,进一步降地价、降成本,推动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今年我市还有3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预计于上半年完成供地。

(三)加大租赁住房的保障人群

一是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的保障力度。7月28日,我市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现来厦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5年内5折租房”,重点解决该群体来厦五年内的过渡性居住需求,促进我市引才、留才、聚才。进一步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的保障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人才支持。截至目前,全市已受理保障资格申请约3.15万人、租金补贴申请17936人,首批租金补贴3500万元已于春节前到账。

二是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职工配租。申请人不限户籍、不限收入、不限来厦时间,只需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我市财政及土地供应情况,实际可分配房源数量有限,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含在厦注册的小微企业)集体申请承租。

(四)建立稳租期、稳租金的租赁市场

一是完善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推动住房租赁精细化管理,市设立937个租金监测点,加大各类租赁住房租金价格采集、分析和监测,逐步建立完善租金监测分析体系,形成租金监测报告。

二是建立“四档租金”体系。蓝领工人以较低的价格承租“一张床”宿舍型租赁住房;新就业大学生以5折承租“一间房”公寓型住房;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职工以7折承租“一套房”住宅型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的价格,且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助力新市民、青年人等各类群体“留厦安居”,提升群众居住获得感。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开展价格提醒。住房、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对27家住房租赁企业和50多家“二房东”分两次进行集体约谈,开展价格政策解读,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68份,对住房租赁乱涨价现象起到政策宣导、法律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加强检查,及时纠正问题。依法对54家房地产中介和租赁企业开展价格收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门店明码标价落实情况,是否存在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通过现场抽查合同,比对租金涨幅,未发现有哄抬租金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同时,密切排查涉房地产中介和租赁收费投诉举报件。针对部分明码标价不规范租赁中介机构,开具整改通知书17份,责令限期整改。

(五)合理确定租赁住房面积

我市现有两类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为宿舍型;二是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住宅型。

1.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为主。同时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22〕2号)规定“新建项目以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超过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

2.优化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住60平方米以内”,2021年12月,省住建厅将住建部新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我市已建议将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鼓励建设30平方米左右、配备厨卫等必备设施的小户型,修改为:面向家庭的住宅类公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鼓励建设30平方米的小户型。高层建筑单套面积可上浮不超过10%。

(六)实施租赁住房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以属地区政府为主,各部门依职责落实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租赁住房项目的全链条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通过部门通力协作,从“源头预防、事中管理、事后处置”,强化监管工作,依托信息化管理,促进监管手段智能化升级,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产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我局将充分采纳和吸收您们的建议,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和2021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要求,优先保障租赁住房用地需求。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提速增效做好供地前期工作,推动租赁住房项目尽快落地开发建设。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  勇

联 系 人:王筱桦

联系电话:2859036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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