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房规〔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重大片区指挥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安置房建设机制,规范安置房管理,加快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出让型安置房(即安置型商品房),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地方式 新建安置房项目可参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参照协议出让的市级城市更新模式供地。经市、区政府同意,征收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指定相关机构先行开展前期工作。

  二、地价及缴交方式 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土地出让金缴款首付比例和期限,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三、资金渠道 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收取购房款。其中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购房款可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四、剩余房源和配套商业、车位处置 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剩余房源可统筹作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政策性房源使用,或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 安置型商品房配套的商业和车位,可由开发企业自持经营或对外销售(其中车位需优先出租或出售给安置对象),也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按成本价格回购。

  五、上市交易管理要求 2019年10月2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含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时,不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款。除此之外的安置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此前我市已颁布的涉及安置型商品房、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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