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3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提取使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入在房改受托银行开设的售房资金存款专户内。

  二、各单位应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多层住房20%、高层住房30%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后方可申请提取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方向:

  (一)用于发放从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改制企业可用于向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三)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向职工出售,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解决历年房改遗留问题:

  1、支付购房工龄补贴。

  2、计错房价退款。

  3、“退小换大”的职工退原购房款。

  4、清房退款。

  (五)住房货币化补贴及亏损或改制企业退休职工住房提租补贴工作完成后,可申请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各单位上述工作完成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解除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户管理。

  五、“关、停、并、转”单位应提供相关文件及时办理售房资金账户的合并、转移。

  六、外地驻厦单位(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或已撤销的,按规定留足维修基金后,可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入上级单位在当地开设的房改售房专户。

  七、拆迁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拆迁户按房改政策出售拆迁安置房的,按规定留足维修基金后,可申请提取其存入房改售房专户内的售房款。

  八、非公有制单位(不含改制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收入存入公有住房售房资金存款专户的,提足维修基金后,可申请解除专户管理。

  九、单位申请提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受理工作,委托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承办。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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