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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立安置型商品房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1 00:00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安置型商品房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安置型商品房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

(试行)

  为了使房屋征收政策和市场机制更好接轨,在保持现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探索调整现有安置房建设和配售模式,建立安置型商品房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安置型商品房,指根据征收项目安置需求生成,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供地,由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商品房运作模式开发建设,用于财政性投融资或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

  安置型商品房制度适用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二、安置型商品房实行“按需定建、统一规划、挂牌出让、统一管理、限定房价、定向配售”管理原则。

  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按以下流程和要求生成

  (一)各区政府和各指挥部根据征收项目安置需求,按照“就近安置”原则生成项目,明确建设规模、户型、套数等及交房时间。

  (二)征收项目安置需求依《征收补偿安置意向书》生成,内容包括应安置面积、意向安置户型及套数等信息。

  (三)按程序完成选址后,结合规划条件,形成可出让项目。

  (四)安置型商品房房源首先保障相应征收项目的安置需求。

  四、安置型商品房土地供应实行以下管理

  安置型商品房可与普通商品房一起混合供地,其中普通商品房面积占整个项目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也可单独供地。项目以“限房价竞地价” 方式公开出让。在土地出让公示环节,明确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户型标准、建设标准、交房时间,并把上述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一)明确销售均价。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通过对被征收项目价值评估确定,原则上与被征收项目的区域二手房均价基本持平,建立安置型商品房与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面积等面积置换的关系。

  (二)控制户型标准。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5~150平方米,每15平方米为一档,以小户型为主。具体户型面积及数量要求根据征收项目需要,在出让文件中明确,基本“以需定建”。

  (三)统一建设标准。安置型商品房建设标准,必须同时达到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标准。项目同时存在安置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安置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设计、建设、配套设施、装饰装修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且应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房、同步办理产权。

  (四)限定建设周期。建设期限与征收合同中的交房期限相对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内容进行约定。项目原则上应在摘牌后9个月内开工;允许竞得人在缴清第一期土地价款后,先行办理建审手续。

  (五)征收主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第三方,负责相关工作。

  五、房源抽取的基本原则

  安置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混合供地的,安置型商品房房源确定原则为: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时,根据土地出让文件约定的安置型商品房户型、数量,以公开摇号方式,“按梯抽取、按套补差”随机抽取房源,摇号全程公证。

  六、选房配售实行以下管理

  (一)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工程进度达到预售条件时,由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

  (二)销售价格管理。由开发企业和征收主体联合制定每套房源的销售价格,原则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销售均价,按照“每套安置型商品房房源单独计算的售房款之和,不高于销售均价乘以项目中安置型商品房房源总面积得出的总价”,结合楼层调节价制定。

  每套房源销售价格表作为预售要件向市住房局备案,并在配售现场按“一房一价”公示。

  (三)选房指标控制。征收主体应按照现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结合《征收补偿安置意向书》,与被征收对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安置户型面积和对应套数”两项安置指标。经区政府(或征收部门)审核后的《协议书》,作为选房的主要依据。选房时,以安置指标为控制标准,其中户型面积原则上上靠最近户型面积,套数严格控制。

  (四)销售合同签订。开发单位、征收主体和安置对象三方根据《协议书》签订销售合同,对包括费用支付主体、方式、安置面积补差等事项进行明确,其中购房款由征收单位支付给开发单位;安置面积补差,由征收主体和安置对象,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规则进行互补。

  七、购房款实行分阶段拨付

  征收单位原则上分两次向开发建设单位拨付购房款,即在销售合同签订后拨付首付款及在已售安置型商品房房源交房后一个月内拨付尾款。具体比例由征收单位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在项目生成文件中一并明确,在出让文件中公布。

  八、剩余房源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处置

  剩余房源在已售安置型商品房房源交房后3个月内,由政府指定部门收回,支付剩余房源购房款,办理移交手续。收回的剩余房源原则上纳入全市安置房房源库,统筹使用;也可以按普通商品房进行拍卖处置或转为政策性用房。具体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由安置型商品房主管部门按项目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九、上市交易管理要求

  通过安置途径配售的安置型商品房房源,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记载“安置型商品房”信息;上市交易时,买受人需按我市计税评估价的4%向政府缴纳安置型商品房上市补差。

  十、完善政策衔接

  (一)征收单位或政府指定单位按照每套安置型商品房销售价格,向开发单位支付购房款;征收单位参照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向安置对象收取补偿安置差价款。购房款与补偿安置差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房屋征收项目成本。

  (二)已有以划拨方式供地、未安置使用且已经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收购后的安置房项目,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安置型商品房,作为项目安置用房。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现行房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维保。

  十二、本意见实施后,由各区政府提出试点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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