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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0 00:00 字号:

各公房管理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直管住宅公房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就管理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单位承租的直管住宅公房于1999年12月31日前分配职工承租,且职工符合承租条件的,应由承租单位和职工共同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租赁合同更名;未使用的空置房,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单位负责清退,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 

  二、承租人为孤寡老人,在其死亡后,公房管理单位要在1个月内启动程序收回直管住宅公房。

  三、老城区老旧不成套单间空置直管住宅公房,因通道及配套问题无法正常配置利用的,公房管理单位以商品房租金指导价为底价按公开竞价原则,定向出租给本幢共同通道的相邻住户。

  四、承租人系有关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的租金,公房管理单位可以与承租人协商签订分期缴交租金协议。 

  五、经批准,承租直管住宅公房符合以下情形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算:

  1.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翻建的;

  2.出资对直管住宅公房进行添(加)建部分房屋面积的;

  3.有偿取得承租权的;

  4.自建纳入公房管理的;

  5.直管住宅公房被征收异地安置、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

  6.直管住宅公房危房异地调换增加部分房屋面积的。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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