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和包容审慎监管,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局修订并形成了《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2版)》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厦房〔2019〕137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厦房〔2020〕73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厦房法〔2020〕1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厦房法〔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2版)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5.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形。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本适用规则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配套实施,用于规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规定相应的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不予、减轻、从轻、一般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后,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条件。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触犯房屋安全底线,或存在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主观恶意,故意实施妨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处罚。
第十条 对于不予处罚案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案件审理、法制审核后,做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将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监管,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一般划分为减轻情形、从轻
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的裁量档次,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设置对应的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及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为一般违法情形,适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间档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执法经办机构在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出具调查报告时,应在处理建议部分,根据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明确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根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提请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并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适用自由裁量情形的理由。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对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对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2)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裁量档次 |
处罚标准 |
不予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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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 |
轻微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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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市场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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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预售商品房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首次违法,违规预售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主动解除预售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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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 ④收取的预售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⑤购房人要求退款,拒不退还,或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⑥收取预付款50万元以上的; ⑦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1%的罚款。 |
||||||
2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5-6万元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6-8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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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④开发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8-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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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3-5万元的罚款 |
/ |
/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5-6万元的罚款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6-8万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④开发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8-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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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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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③开发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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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④开发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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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5-6万元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6-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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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购房人要求退款,拒不退还,或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 ⑤收取销售款50万元以上的; ⑥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8-10万元罚款 |
||||||
7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2- 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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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购房人要求退款,拒不退还,或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5-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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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2- 2.5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5-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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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 |
违规现售时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违规现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符合现售条件并办理现售备案或主动解除现售合同并退还预售款项。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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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销售房产5套以上,或销售金额500万以上的; ⑤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⑥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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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 |
违规现售时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违规现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办理现售备案或主动解除现售合同并退还预售款项。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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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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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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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销售房产5套以上,或销售金额500万以上的; ⑤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⑥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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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协商解除包租协议。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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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销售房产5套以上,或销售金额500万以上的; ⑤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⑥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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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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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销售房产5套以上,或销售金额500万以上的; ⑤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⑥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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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违规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50万元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订款性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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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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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金额20万以上的; ⑤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⑥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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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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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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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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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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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违规代理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无违法所得,且作出处理决定前违规代理的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解除现售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2- 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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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销售商品房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5-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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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违法所得1-1.5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违法所得1.5-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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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不按规定使用的商品房预售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违法所得2-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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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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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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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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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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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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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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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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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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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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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未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款项100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未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款项1000万元以下,且款项实际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及时改正。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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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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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预售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通报批评 |
首次违法,涉及销售商品房1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通报批评,并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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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通报批评,并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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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中介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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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房地产中介组织执业人员未取得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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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4-0.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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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7-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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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建立执业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执业记录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处以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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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1-0.4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0.3-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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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4-0.7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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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7-1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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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1-0.4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0.3-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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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4-0.7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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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7-1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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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在收取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的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1-0.4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0.3-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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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4-0.7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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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7-1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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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1-0.4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0.3-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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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4-0.7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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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处以0.7-1万元罚款,对市场中介组织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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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本人的名义执业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07-0.1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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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4-0.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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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7-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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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委托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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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4-0.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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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7-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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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执业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07-0.1万元的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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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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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4-0.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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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7-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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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0.5-1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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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1-0.0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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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4-0.07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7-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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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0.5-1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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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1-0.0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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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4-0.0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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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7-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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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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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4-0.0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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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07-0.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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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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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实际收取费用1000元以下,及时改正,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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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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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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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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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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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无规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恶意,经纪服务合同有加盖经纪公司公章,实际从事该业务的为实名登记经纪人员,且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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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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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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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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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理决定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引导交易当事人就涉案房产交易纠纷达成协议,且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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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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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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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无规避法律责任、销毁交易资料的主观恶意,且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 |
/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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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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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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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经委托人事后追认、有证据证明已经委托人口头同意。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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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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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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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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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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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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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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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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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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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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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做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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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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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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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5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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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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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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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5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4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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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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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5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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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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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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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5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6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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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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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5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7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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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5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8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从业2-3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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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责令停止从业3-5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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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止从业5-10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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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房地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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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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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60 |
房地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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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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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61 |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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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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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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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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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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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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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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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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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64 |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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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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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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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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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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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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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房地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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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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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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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
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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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业1-3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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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责令停业3-6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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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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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责令停业,处以1-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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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业,处以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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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房地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业6-8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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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责令停业8-10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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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责令停业10-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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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从轻情形 |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 |
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从业1-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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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从业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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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在一年内累计六次以上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 |
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从业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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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应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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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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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3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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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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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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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3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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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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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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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3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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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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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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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3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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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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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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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3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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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 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0-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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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20-3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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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同时存在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30-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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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
无裁量情形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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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1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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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15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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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5-2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3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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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房地产估价机构弄虚作假申请资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无裁量情形 |
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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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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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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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
81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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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获取评估费总额2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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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3-0.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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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6-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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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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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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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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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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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承揽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处以0.5-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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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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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处以0.5-1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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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处以0.5-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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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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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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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0.5-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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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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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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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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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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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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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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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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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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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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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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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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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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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 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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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 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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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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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 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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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 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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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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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 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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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 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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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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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处1- 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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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5- 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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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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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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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 0.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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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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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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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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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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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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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1-0.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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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3-0.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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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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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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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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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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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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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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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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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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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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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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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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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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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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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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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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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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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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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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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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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 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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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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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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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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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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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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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 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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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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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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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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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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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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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 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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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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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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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 0.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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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6-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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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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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3-0.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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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6-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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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保障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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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
从轻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2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申报家庭无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观恶意,且实际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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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2-0.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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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其变化,且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3-0.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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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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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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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牟利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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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等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2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违法,转借或违规调换社会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下,无违法所得,且无破坏房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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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2-0.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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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5-0.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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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占用公共设施等; ④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⑤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8-1万元罚款,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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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按照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按照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 |
首次违法,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时间1个月以下,无违法所得,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退出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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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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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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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0.3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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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0.5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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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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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 0.3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 0.5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20 |
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 0.3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 0.5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21 |
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1- 0.3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 0.5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22 |
出租住房时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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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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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2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
124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个人处以0.0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0.1-0.3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个人处以0.0 3-0.06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0.3-0.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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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个人处以0.06 -0.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0.6- 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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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对个人处以0.0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0.1-0.3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对个人处以0.03 -0.06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0.3-0.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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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对个人处以0.06 -0.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0.6-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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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出租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停止出租,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15万元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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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15-0.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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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2-0.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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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出租属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房屋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停止出租,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15万元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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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15-0.2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2-0.3万元罚款 |
||||||
128 |
出租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停止出租,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1-0.15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0.15-0.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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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0.2-0.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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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擅自转租公有住房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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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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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未按规定转租直管非住宅房屋或未按规定将直管非住宅房屋作为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经营场所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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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
||||||
131 |
未按规定转租租赁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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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
||||||
132 |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一般 情形 |
未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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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违法所得超过0.5万元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
133 |
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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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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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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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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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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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2-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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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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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0.5-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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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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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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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2.5-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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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无裁量情形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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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在房屋安全鉴定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6%的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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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9%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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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整改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导致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9%-10%的罚款。 |
||||||
139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未及时改正,但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以1-2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7%的罚款。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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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导致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10%的罚款。 |
||||||
140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6%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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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9%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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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整改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导致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9%-10%的罚款。 |
||||||
141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鉴定有关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鉴定数据无法追溯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6%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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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9%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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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整改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导致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9%-10%的罚款。 |
||||||
142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1.5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6%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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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1.5-2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6%-9%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责令改正后,未按时整改的; ②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③导致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9%-10%的罚款。 |
||||||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类 |
||||||||
143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处以1-2万元罚款 |
/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其他情形的 |
处以2-3万元罚款 |
||||||
从重情形 |
①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②发生10人次以上职工集体投诉的; ③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 |
处以3-5万元罚款 |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房地产市场管理类 |
|||||
1 |
擅自预售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2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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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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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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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证书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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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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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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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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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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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 部门备案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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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 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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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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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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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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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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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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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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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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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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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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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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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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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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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中介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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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房地产中介组织执业人员未取得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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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者凭证,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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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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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在收取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的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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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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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本人的名义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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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委托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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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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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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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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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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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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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
37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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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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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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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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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
42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
43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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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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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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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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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房地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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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房地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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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50 |
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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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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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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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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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房地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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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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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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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房地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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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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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应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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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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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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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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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 资料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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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委托人在法定房地产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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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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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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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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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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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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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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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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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承揽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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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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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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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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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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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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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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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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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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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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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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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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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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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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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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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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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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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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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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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9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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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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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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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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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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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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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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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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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保障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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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101 |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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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等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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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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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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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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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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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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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出租住房时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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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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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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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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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出租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112 |
出租属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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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出租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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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擅自转租公有住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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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未按规定转租直管非住宅房屋或未按规定将直管非住宅房屋作为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经营场所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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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未按规定转租租赁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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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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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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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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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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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在房屋安全鉴定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
122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
123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鉴定有关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鉴定数据无法追溯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
124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业务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类 |
|||||
125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附件4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房地产市场管理类 |
|||||
1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二、房地产中介管理类 |
|||||
2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本人的名义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
3 |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
4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
5 |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
6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
7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
8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
9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
三、住房保障管理类 |
|||||
10 |
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等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四、房屋管理类 |
|||||
11 |
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
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
13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
附件5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 |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2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违规现售时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违规现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符合现售条件并办理现售备案或主动解除现售合同并退还预售款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
3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违规现售时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违规现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办理现售备案或主动解除现售合同并退还预售款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4 |
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未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款项1000万元以下,且款项实际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及时改正。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
5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无规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恶意,经纪服务合同有加盖经纪公司公章,实际从事该业务的为实名登记经纪人员,且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
6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作出处理决定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引导交易当事人就涉案房产交易纠纷达成协议,且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 |
擅自预售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违规预售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主动解除预售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8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
9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协商解除包租协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
10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违规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50万元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订款性质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
11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
|
12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
|
13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违规代理销售商品房3套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无违法所得,且作出处理决定前违规代理的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解除现售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14 |
未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价格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
15 |
向预购人收取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他款项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
16 |
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
17 |
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未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款项100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
18 |
预售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涉及销售商品房10套以下或100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19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本人的名义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
20 |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房地产市场中介组织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
21 |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
22 |
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
|
23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
2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实际收取费用1000元以下,及时改正,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
25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无规避法律责任、销毁交易资料的主观恶意,且未对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害。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
26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经委托人事后追认、有证据证明已经委托人口头同意。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7 |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
28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
29 |
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
30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
31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32 |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申报家庭无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观恶意,且实际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33 |
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等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转借或违规调换社会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下,无违法所得,且无破坏房屋行为。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34 |
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时间1个月以下,无违法所得,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退出房屋。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35 |
出租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36 |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37 |
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
3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
39 |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40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首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