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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厦府[2017]180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06 00:00 字号:
 
(厦府[2017]180号)
 
 
 
《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于2017年10月16日颁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出台背景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厦府〔2012〕405号)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6日届满。
    (二)2016年1月14日,对厦府办〔2012〕405号文第三条进行修改,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货币补偿审批权限的通知》(厦府办〔2016〕5号)。
    (三)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机制,加大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力度,有必要将厦府〔2012〕405号文、厦府办〔2016〕5号文的条款进行整合成一份文件。
    二、主要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厦府〔2012〕40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货币补偿审批权限的通知》(厦府办〔2016〕5号)
    三、对象范围
    我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重点内容及修改情况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货币补偿审批权限的通知》(厦府办〔2016〕5号),对厦府〔2012〕405号文的第三条做了如下修改:
第三条中“各区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修改为“区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二)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255号)第九条规定“征收公告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选定办法、期限等相关事宜。”,故将意见第五条中“各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时应同时公布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修改为“各区政府在发布征收公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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