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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厦国土房[2017]633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09 00:00 字号:
    《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31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9年市政府批准了市财政局、物价局和土地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的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31号),2006年市政府批准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厦府办[2006]103号)。原征收政策和征收标准已执行十年,随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地租价格的变化,有必要制定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重新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收缴入库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三、对象范围
    1、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2、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自用(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合同约定)
    3、上述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列入征收范围。
    四、主要内容
    (一)征收标准
    土地收益金标准按照与基准地价水平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等级和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给合该区域同用途的划拨土地重置价确定。土地收益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土地收益金按月计算,每季度征收一次。
    (二)减免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土地收益金不能减免。
    (三)主动申报
    在租赁行为或改变土地用途发生后30日内,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地的征收单位申报缴纳土地收益金。因房屋租赁行为终止或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土地收益金缴交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条件变化发生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征收单位申报停缴。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停缴土地收益金。逾期不报或审查未通过,征收单位可向其继续征收土地收益金。
    (四)逾期缴纳
    土地收益金的滞纳金与土地出让金一致,按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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