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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1 00:00 字号: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建设局于7月1日联合印发《厦门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的文件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不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三、适用范围

  允许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将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四、改建条件及要求

  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市住房局、区建设局按市、区级项目分别受理,经审核后,报市、区政府同意;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用地性质、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征收土地价差;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等。

  五、改建原则

  申请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并对改建主体和改建规模的标准进行规范。为保证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居住标准,对改建项目要求:一是安全环保。改建项目结构上应符合安全的要求。消防安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9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二是改建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改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是设定包括房屋违规违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土地使用权人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等情形不得纳入申请改建对象。

  六、改建流程

  存量非住宅项目改建按照“市区统筹、分级审批”的原则,采取“受理申请、审核认定、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的程序办理。3

  1.项目受理的方式及范围

  项目改建采取依申请受理方式办理,市级项目由市住房局受理,区级项目由各区建设局受理。市级项目包括指拟改建房屋工程原由市级监管的项目以及已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区级项目包括拟改建房屋工程原由区级监管的项目,以及原监管单位不明确的项目。

  2.审核认定

  受理单位收件后,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分发住房、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经市或区政府同意后,由市住房局、区建设局分别核发改建项目认定书;如多规平台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受理单位收集各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或区政府研究。改建项目认定书应同时抄送市、区住房、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

  3.组织实施

  由资源规划部门出具改建项目工程规划意见函,核定改建项目相关规划设计控制条件;由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含消防);市、区建设部门依职责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安排质量监督。改建主体应当按规定选择具备承接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及时开展项目改建实施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改建过程的监管和技术服务。

  4.项目验收

  项目改建完成后,应向受理单位申请验收。由受理单位组织住房、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各部门按职责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在联合验收审核表上盖章确认。

  5.投用管理

  项目改建后首次出租的,室内空气质量经专业检测后应符合标准。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项目相关备案登记。房屋出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最长不高于15年;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未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6年;运营主体与租住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七、退出及监管

  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产权人可向市、区政府提出续期或恢复原用途申请。改建运营年限未满(在符合规定运营期限前提下),产权人亦可在与租住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退出,经市、区政府同意退出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退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纳入信用监管。项目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涉及拆迁的,按原产权登记用途补偿。

  八、其他事项

  1.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多市场主体参与供应的普惠性租赁住房。

  2.对于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项目,可向住房部门申请建筑物功能临时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应先办理暂停销(预)售手续。

  3.除强制性规范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得改变地下空间原有用途。

  4.我市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改建,确需改建的项目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参照本方案执行。

  5.各部门(单位)要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充分利用政府及各部门内部数据,减轻企业负担,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6.申请改建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完成改建工程后,可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收费标准。

  7.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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