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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8 00:00 字号: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7月20日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租赁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市场多主体投资、多渠道扩大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蓝领工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员工居住问题。

  (三)租金制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一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四)政策支持

  我市将综合运用土地、税费、金融等政策,支持和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

  1.加大土地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快推进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按要求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

  2.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通过中央现有经费渠道,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存量改建项目,其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3.完善金融政策配套。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改建、改造、自持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贷款;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支持持有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REITs融资。

  4.简化审批流程。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办;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市住房局、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局、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三是做好政策衔接,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三房”体系,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

  解读机构: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电话:285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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