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厦门市政府令183号)要求,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明确预售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和后续留存资金额度的通知》,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预售资金初始留存资金额度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0%计(包含工程总造价20%的风险金)。
二、明确各节点的后续留存资金额度
分5个节点。一是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75%;二是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三是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四是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五是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其中,项目竣工是指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