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9 09:54 字号: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7月28日印发《关于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市是人口净流入城市,以新就业大学生为主体的新市民占比较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租赁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的保障力度,促进本市引才留才,结合本市实际,在多次征求各区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实现来厦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5年内5折租房”,重点解决该群体来厦五年内的过渡性居住需求,促进我市引才、留才、聚才。

  三、工作进展

  《意见》已于7月28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目前正在组建新就业大学生住房租赁保障工作专班、着手申报受理系统平台建设以及其他《意见》落地实施的相关前期工作。

  四、范围期限

  《意见》全市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五年。

  五、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与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要求,为扩大引才留才,将保障对象设定为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

  同时为加大对基础性人才的吸引力,允许经各区(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参照执行。

  根据《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申请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来厦就业的,申请人应提供于2021年1月1日后与我市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期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申请人应提供于2021年1月1日后在本市办理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

  2.申请人须按规定于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

  (二)保障标准和方式

  采取“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保障方式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给予调整。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1.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建筑面积标准,以实物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五折配租给保障对象。考虑当前房型存在不适配等因素,房型以实际配租为准。配租面积不足部分不补差价,超出配租面积标准部分由保障对象按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自行承担,实物配租时限累计不超过5年。

  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思明、湖里8000元/人.年,集美、海沧6000元/人.年,同安、翔安5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5年。

  本意见可与本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同步享受;本意见与各区现有人才房租补贴政策不一致的,按补贴标准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房源分批次面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申请。遵循就近分配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就近申请配租;若所在行政区无可配租房源,可在相邻行政区内统筹调剂。鼓励岛内保障对象到岛外居住,岛外保障对象原则上不调剂到岛内居住。若工作区域调整,可申请调整配租地点。

  租金补贴包括:(1)保障对象未享受实物保障且自行租房的,由各区(管委会)按区域标准发放补贴;若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内尚有可分配的优惠房源,但申请人不选择实物保障的,不得再申请租金补贴。(2)向保障对象提供五折租金实物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企业,其优惠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差额,由财政补贴给运营企业。

  (三)房源筹集

  房源由市、区两级共同筹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土地、税收、金融、价格等多种政策工具,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鼓励国有企业朝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发挥国有企业房源筹集主渠道和市场运营“压舱石”的作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时,应当将我市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有关文件明确的内容写入供地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保障

  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30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税收分成体制分担。各区(管委会)参照认定的技术骨干人才补贴资金由各区(管委会)全额承担。

  (五)申领及配租流程

  申请人通过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各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在各区(管委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管委会)组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为鼓励新就业大学生落户,对申请租金补贴的,户籍已迁入本市的按年度一次性全额发放,户籍未迁入本市的每半年发放一次。

  属于以下情形的,申请人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1)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满5年;

  (2)申请人或配偶通过购房、继承、赠予等方式已取得自有住房;

  (3)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及配偶连续一年都未在本市就业、创业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享受租金补贴的,在厦连续一年未就业的一方,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4)实物配租的住房无故空置6个月以上或出现转租转借违规行为的;

  (5)已享受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6)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六)保障措施

  为确保本《意见》的顺利实施,我市将成立新就业大学生住房租赁保障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建设、分配及租金补贴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局、各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执法局等部门将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查处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注意事项

  (一)关于保障方式的选择。申请人应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所在地行政区优先选择实物配租,若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及相邻行政区域均无可配租房源的情况下,申请人方可选择租金补贴。

  (二)关于保障申请受理的起始时间和具体流程,请以《意见》配套的办事指南公布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一)新就业:指2021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就业、创业,且首次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

  (二)大学生: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技术骨干人才:由各区(管委会)自行认定的、符合各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需要的30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四)实物配租:指各区(管委会)分批分期公布的可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指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要求的租赁住房。

  八、解读机构及电话

  解读机构: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电话:285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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