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25 17:56 来源:厦门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 字号:
 

进一步推进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制度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深化厦台人才交流合作,引进集聚一批台湾高层次人才,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惠台政策和我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台湾特聘专家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境内外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层职务两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2.在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3.在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中起重要作用,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核心技术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在同类别中优势明显或能填补行业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科技创业人才;

5.台湾高等院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

6.在两岸产业对接、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起主要作用、有重要影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职在岗且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其中属中层管理类人员需工作满两年。

(三)近12个月月均薪酬需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以上,其中属事业单位聘用的需达到3倍以上。

第四条   台湾特聘专才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聘用的急需紧缺台湾专业人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职在岗且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六个月。

(三)近12个月月均薪酬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以上。

第五条 同一台湾人才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的,之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入选的不再重复申报;台湾特聘专才符合条件后可申报台湾特聘专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每年评选一次,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台湾人才,经用人单位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

(二)评审: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指导下,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选拔。

(三)确定:评审结果经研究确定并报市委人才办后,对入选人才颁发《厦门市台湾特聘专家(专才)证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入选台湾特聘专家的,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5年、累计最高1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至每人每年30万元,累计最高150万元。

入选台湾特聘专才的,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给予生活补贴,每年最高12万元,期限最长5年,累计最高60万元。

第八条 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及其配偶可不受户籍限制在厦门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在我市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台湾特聘专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4倍。

第九条 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可按我市人才住房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台湾特聘专家可申办“金鹭英才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管理期制度,管理期一般为5年,从入选当年度起算,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在管理期内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资金扶持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从入选次年起对管理期内的台湾特聘专家(专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目标完成、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并报备市委人才办。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拨付该年度生活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该年度生活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管理期内不在我市继续工作的,生活补贴未发放部分不再发放。

第十五条 管理期内薪酬达不到入选年度要求的不予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原所在单位应在其离职后30日内,向市人社局备案。新的用人单位在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到岗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关心、支持引进的台湾特聘专家(专才),主动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协助办理兑现优惠政策相关手续,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中止其推荐申报台湾特聘专家(专才)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申报台湾特聘专家(专才)资格。

第十八条 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称号,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责成用人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的待遇保障及经费来源按照《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市级其它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活类、薪酬类等补贴。

第二十一条 先入选台湾特聘专才再入选台湾特聘专家的,已享受专才补贴待遇不予补差,补贴时长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5年,剩余年限按台湾特聘专家享受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市(区)属事业单位条件要求申报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可按第七条规定标准的50%享受生活补贴,可按第八条规定享受购房及公积金政策,可按我市人才住房政策相关规定申购人才住房。

第二十三条  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制度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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